因工伤导致单眼或双眼视力障碍者,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五条,工伤伤残等级划定如下:
1、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属于一级伤残。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属于二级伤残。
3、三级伤残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一侧眼球摘除或眼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4、四级伤残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5、五级伤残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6、六级伤残
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不兴奋,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7、七级伤残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一眼矫正视力≤0.1,另跟矫正视力≥0.4
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8、八级伤残
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9、九级伤残
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5
双眼矫正视力≤0.5。
10、十级伤残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双眼矫正视力≤0.8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