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您的位置: 首页 > 常识 >

民间借贷什么意思(关于民间借贷,您应该了解的那些风险)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22 03:39:53    

风险一:小心高利贷的“套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年息超过24%不受法律保护,年息超过36%为无效,应予返还。高利贷存在的风险,不仅体现在利息远远超过24%的司法保护线,而且常常体现在借款及还款各个环节的“套路”中。

如借款时,为规避高利息,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复利,预先将利息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在借条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还款时,偿付高额利息后没有凭据或高额利息转为本金,重新出具借条等等,造成在诉讼中对于债务人无论是实际借款数额,还是还款数额的查明均十分困难,债务人的权益难以保障;部分新兴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名义上利息很低,但因要收取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实际费用极高。

典型案例

夏某与林某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夏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中,夏某主张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出借给林某25万元。经法院查明,该网贷平台预先扣除了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信访费,合计5.9万元,因此林某实际借到的本金仅为19.1万元,故法院依法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19.1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借贷产生的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信访费均为“其他费用”,故夏某主张的利息与上述费用合计不能超过24%的年利率,而夏某既主张按照尚欠款项的24%计算利息,又要求林某承担上述其他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团队提醒: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对年息36%以上法院不予保护且支持返还超付款项;对年息24%—36%之间法院不予保护,已自愿支付的不支持返还;对年息在24%以下的法院依法保护。

风险二:小心非法集资犯罪、传销等“陷阱”

在民间借贷中,许多出借方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缺乏对借贷去向和投资目标的认知,缺乏对实际借款人征信和偿付能力水平的考察,或者盲目相信高收益宣传,一不小心就误入了非法集资犯罪和传销的陷阱,导致投资“血本无归”。

典型案例

刘某、孙某等人参与某公司投资认购一案

某公司以投资认购协议方式,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巨额资金,刘某、孙某等人参与认购,后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投资款及投资收益。案件审理中,法院认定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由一审法院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金某参与“安化黑茶”传销一案

金某将27万元交给郑某,用于投入某公司黑茶投资,后金某起诉要求郑某偿还27万元。案件审理中,因该组织活动被公安部门认定为传销,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团队提醒:当民间借贷“遇上”非法集资犯罪、传销等后,当事人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将会面临其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诸多风险。

风险三:小心区分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什么样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什么样的债务又能算作“个人债务”呢?

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对于债权人而言,需要明确怎样才能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对于债务人,需要清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不受配偶不当的个人借款行为的损害。

典型案例

认定为共同债务:王某与前夫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借款数万元,后由王某在借条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法院依法认定诉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与顾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为共同意思表示,虽然王某的名字是后来补签的,但属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

认定为个人债务:张某与前夫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某以个人名义借款数万元,写明“用于资金周转”,但夫妻双方并无共同生产经营,也无借款合意,债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法院依法认定诉争借款为秦某个人债务,由秦某个人偿还,张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文章